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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所属分类:时事热点    发布时间:2021-02-0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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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2月7日电 (记者 王庆凯)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7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对社会反映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了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

  《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二选一”是公众对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等不合理限制行为的概括性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因此,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指南》明确了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同时,《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还明确了“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大数据杀熟”是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指南》明确了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关于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完)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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